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细则


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细则

为加快我省高耗能农业机械的报废退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等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偿对象和补偿种类

补偿对象为本省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机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023—2025年,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种类为粮食烘干机、热风炉、履带自走式旋耕机。政策实施过程中或到期后,结合我省实际视情开展政策评估并作出相应调整。

二、补偿条件及补偿标准

申请省级报废补偿应为来源合法、机具主要部件齐全、铭牌或出厂编号等信息唯一的老旧农业机械。其中粮食烘干机及配套热风炉(不包括燃煤热风炉)使用年限应达到推荐报废年限;烘干机燃煤热风炉使用年限不限,鼓励提前报废更新;履带自走式旋耕机动力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的,或使用年限达到12年以上的。对未达报废年限但不符合环保要求、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种类机具,允许申请省级农机报废补偿。

补偿标准:粮食烘干机(不含燃炉)批处理能力10吨以下为2000元/台,10吨(含10吨)—20吨的为4000元/台,20吨(含20吨)以上的为6000元/台;烘干机电泵热风炉为3000元/台,(生物质、燃油、燃气)热风炉为1500元/台,烘干机燃煤热风炉为3000元/台;履带自走式旋耕机1.2—2m幅宽的为3000元/台,2m及以上幅宽的为4000元/台。

高耗能农机年度报废补偿资金由省县共同承担,其中: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省财政承担补偿资金的60%,其他地区省财政承担40%。有条件的地区可再安排地方政策累加补偿资金,以加大报废更新力度。

三、补偿程序

(一)报废回收。报废机具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向回收拆解企业交售老旧农机,由回收拆解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回收残值支付给报废机具所有人,残值价格由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回收拆解企业向机具所有人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附件1),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信息资料、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拆解前后图像资料等,保存期不少于3年。

(二)补偿申请。报废机具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报废机具权属相关材料(享受过农机购置补贴的无须提供)向辖区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填写《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2)。报废机具原始权属相关材料遗失的,可由机主作出书面承诺(附件3)。

(三)审核拨付。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受理,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补偿对象和标准,通过“一卡(折)通”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申请户。    

四、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及时报废老旧农机,报废补偿申请可通过网上办理,也可以到辖区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业务办理指南和工作流程,严格材料审核,优化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认真开展本地老旧农机报废数量排查摸底工作,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农机报废年度预算需求,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与数字化处。

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提前预拨下年度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资金。年度报废补偿工作结束后,再根据各地实际资金使用情况据实结算。

五、信息上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做好报废补偿台数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上报《浙江省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4)至当地财政部门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与数字化处。次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上一年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台数清单、报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六、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将举报电话、补偿对象、报废机型、补偿额度等信息在农业网站或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加强对省级高耗能农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报废补偿程序和补偿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农机回收拆解企业条件与《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规定保持一致。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适时对资金政策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浙农机发〔20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2.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

3.农机来历承诺书

4.浙江省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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