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辞职信就可一走了之吗?


一个月后真的能潇洒的离开吗?还有,我和公司签了两份合同,第一份合同(公司自己做的,不是劳动局的正式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然后因为需要提供劳动局打印的正式合同才能办理其他手续,所以签了第二份合同(加盖劳动鉴定章),但是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请问哪份合同是法律认可的,最后以哪份为准?

答:杨女士在同一份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后与单位签订了两份内容不同的劳动合同。至于如何确定这两份合同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以劳动部门认证备案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准。

虽然在实践中,劳动部门的审核备案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劳动合同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服务措施。劳动管理部门在备案劳动合同时,一般需要以下审查内容:1。双方是否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3.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这就决定了经过认证备案的劳动合同具有更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效力应该高于未经认证备案的劳动合同。

此外,实践中,杨女士提交辞呈后的工作交接一般安排在员工即将离职的最后几天。自提交辞呈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止30日内,杨女士仍有义务勤勉工作,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在收到辞职信30日后到期,即使单位未能及时安排交接工作,也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压我工资就一定要忍气吞声吗?

陈老师写道:我根据劳动法提前一个月(8月7日)向公司递交了辞呈。昨天公司人事经理说合同是三年,但我只干了两年,要罚6000元。我们的工资是每个月25号结算,以前是下个月1号到15号。后来公司换了领导,搬了公司,慢慢就压了整整一个月。现在,我已经提前一个月提出了辞职。另外,在公司没有和任何员工商量就偷偷压了我一个月工资的现状下,我还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吗?

专家解答: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因此,陈先生与公司之间的违约金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但违约金的承担是以违约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违约才能谈违约金。《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陈先生所描述的公司违约、未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属实,那么首先应该是公司违约,陈先生有权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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