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有试用期 权益没试用期


案由:李先生是工人。他申请在一家工厂工作。经过协商,我们与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六个月。不经意间,在试用期结束前两个月,李小姐在工作中被机器割伤了手,工厂将李小姐送到医院进行简单治疗。由于受伤无法继续工作,工厂随后给了李先生1000元让他回家。厂方告诉李先生,根据厂方规定,试用期内受伤,厂方不报销医药费。另外,合同试用期已经结束,工厂不再录用。 李老师对此很苦恼,问:试用期受伤,工厂要不要负责医药费? 律师观点:首先,根据现有规定,试用期内因公受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应由厂方承担。其次,李小姐工作的工厂有几个明显的违法行为,应该赶紧纠正。 一、工厂没有为李先生办理工伤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李先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二、企业不得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试用期内的员工也享有工伤待遇。 《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以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见,劳动法和工伤待遇的适用范围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农民工。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该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因李先生所在单位未在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李先生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应由单位自行承担。 工厂拒绝支付李先生试用期内的工伤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李灿先生要求医院出具诊断书,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享受工伤待遇,包括报销相关医疗费用。企业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李灿先生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李灿先生还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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