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劳动合同法不堪重负


根据相关议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将于下周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如果没有严重分歧,按照以往的立法惯例,这部事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有望在下周三审后通过。

然而,围绕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争议似乎还远未结束,这从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后,来自各方面的近20万条修改意见就可见一斑。而且,随着下周该法三审的临近,劳动合同法究竟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价值趋于争论,市场不同主体的利益是否正当化的宏观层面讨论有深化的迹象。

显然,这种立法价值走向上的立法声音的多样性,急需权威的结论,但问题是,无论是立法机关的学术解释还是权威的立法解释,显然都不容易下结论。毕竟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劳资关系只是资本与劳动结合的法律方式之一,而不是全部,甚至不是劳资最重要的法律方式。当前社会关系日益多元化,劳资结合呈现复杂的利益状态。特别是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的转型期,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社会对劳资关系国际视野的重新认识,深刻影响了劳动合同立法的进程,同时也使中国的劳动立法更加难以调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立委,怎么能得一个难字?

其实,理解这部劳动立法的价值,只是一部法律全面规范劳动关系,或者希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心的所有劳资问题一揽子解决,在立法中予以明确,都是一种误解。劳动立法不能解决所有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者就业也不是劳动合同法所为。前者还是需要诉诸《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后者《就业促进法》也要承担责任。

认识到上述问题,我们就不会让劳动合同法承担太多牵强附会的额外责任,也不会总是把劳动合同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它更侧重于保护谁的利益混为一谈(虽然这确实很重要)。毕竟你有一千个绝妙的主意,而我有一个瞬间的法则。口头权利不是权利。结果就是拖延了《劳动合同法》草案的通过,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尤其是对劳动者。

比如,正如一些学者所言,一些在华外国商会之所以敢于公开挑战《劳动合同法》草案,除了《劳动合同法》草案的部分条款确实有待商榷之外,他们手中握有可以通过替代方案重塑劳动关系的“王牌”。如果草案只是宣布通过签订谨慎的劳动合同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而不对用人单位做出任何让步,其成员企业可以改变资本运作模式,采用订单交易模式的现有企业管理模式。这只能是双输的结局。

相反,如果双方通过适当的、有针对性的妥协,为劳动合同法所承载的功能“减负”,那么在劳动权利义务分配等具体问题相互让步或妥协后,劳动合同法将在下周三以实际行动和最大诚意最大限度地得到审议通过,至少使劳动合同法草案离通过更近了一步, 而不是在漫长而无意义的“价值走向”争论中度过这部法律的三审四审,甚至像物权法草案一样经历七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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