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走人先交28000元补偿金


陈建(化名)等5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去年8月成为国内某知名企业成都的员工。今年6月,5人集体从单位辞职。单位收到辞呈后,同意了陈建等人的辞职请求,但要求每人向单位支付培训费和违约金共计近3万元。随后,几个认为不应该对单位进行任何补偿的人将单位告上了法庭。日前,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正式作出一审判决,每人向单位支付赔偿金2.8万余元。同时,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原告:工作地点应该是高新区,不是广元。 据被告单位代理律师、叶巍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燕介绍,去年8月,位于高新区的单位与陈建等5人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随即,单位按规定给大家购买了社保,并把他们的户口转到了高新区。后来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安排了5个人在广源厂培训。这期间五个人的工资和奖金都不少。此外,每年6000元的培训费用也由单位承担。然而,今年7月,接受了一年培训的5人集体辞职,理由是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工作场所。在成都高新区,员工也应该在高新区工作,而不是广元。对此,陈建等5人的代理律师、徐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驰表示,虽然单位说广元只是培训,但一年的培训期是否太长了?而且,由于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陈建等人具备了录用条件。单位说去广元只是培训的说法不成立。 被告:单位有权决定培训点。 面对张驰的质疑,陈晓燕在法庭上指出,作为一家以生产高精尖产品为主的大型企业,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要想独立打头阵,必须有3到5年的实习期。陈建的企业给五个人定的一年培训时间一点都不算长。此外,陈晓燕还反驳了对方律师的观点,即去广元不是简单的培训。她指出,陈建等人是由该单位出钱在广元培训的。这期间专家教授提供专业指导,批改论文,绝对应该算是培训。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安排员工的培训,这是其作为经营者的管理权。陈建等人在接受了单位的系统培训后,在合同期内违约辞职,所以单位当然应该进行经济补偿。 最终,高新法院判决陈建五人每人向单位支付28000余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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