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保密合同 员工可得经济补偿


与公司签订合同后,要求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老业务。员工认为不合理。律师提示3354—

担心

吴老师在一家IT公司做了8年的销售总监。最近因为不满意公司给的相关待遇,辞职了,之后应聘到了另一家IT公司做副总。

经过三次严格的面试,这家公司认为吴先生非常精通业务,而且因为掌握着相当大的客户资源,是不可多得的人选,所以录用了他。

但同时建议,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签订“保密协议”。这份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如果吴先生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的业务。

这就给本来就擅长这一行的吴先生出了难题,但是这个协议签了,一旦做不好,凭什么改行?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政策解决方案

徐月满律师认为,公司要求吴先生签署保密协议是合法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相关事项时,可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约定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

此外,用人单位还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三年)内,不得受聘于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自行与原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可以要求吴先生签订保密协议,但应给予吴先生保密经济补偿。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目前没有硬性规定,通常由员工和单位协商决定,并在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明确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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