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走商业秘密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吗?


因为诉讼费时费力,某某公司不愿意这么做。我想问律师一个问题。李与某公司的纠纷恰好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为什么法院认为他们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答:劳动仲裁委的做法没有错。这个案子确实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辞退、开除、开除职工以及职工辞职或自愿辞职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李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其次,李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商业秘密具有经济性和实用性,它不仅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实力,也决定着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被权利人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二是实用;三是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第四,权利人对其技术信息和业务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结合本案,某某公司的技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此属于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企业员工违反本单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5.第三方故意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案中,李利用其在XXX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属于XXX公司商业秘密的工艺技术,在其他公司使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特征,其未履行与XXX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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