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可以辞退吗?


事件

高中毕业后,小张找到了一份店员的工作。起初,她不习惯这种需要长时间站立的工作。每次下班,她的腿就疼。花了几个月的时间才适应这项工作。但在外出游玩时,小张意外发生车祸,左腿粉碎性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她不得不连续三个月请病假。回到工作岗位后,小张发现自己无法长期忍受,认为自己已经不能胜任这个岗位。于是她拿着医院事故的诊断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换工作。对于小张的应聘,单位领导表示难度很大,告诉她没有其他合适的岗位提供给她。于是我和小张商量,希望和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小张说,他既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想再做业务员。因此,双方的争执导致此事陷入僵局。突然有一天,小张接到了辞退通知。经理声称,“根据法律规定,你已经享受了医疗期,不同意辞职,我们可以辞退你。”以小张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所谓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工龄等情况,可以停止医疗并支付病假工资的时间,而不是劳动者治愈疾病和伤病所需的实际医疗期。

本案中,公司仅以其无合适岗位且已结束医疗期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公司要合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小享受的医疗期已满,二是小既不从事原工作,也不从事公司安排的新工作。如果只是医疗期满,就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公司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那么,公司下一步该怎么做呢?首先,公司应该撤回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然后安排适合小张目前身体状况的工作。如果小张不能胜任新安排的工作,公司此时可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仍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小张,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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