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扣押职工档案、户口等问题救济方法


目前,很多企业在职工依照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关系后,故意扣留职工档案,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很多大学毕业生来说,毕业生更换工作单位或者解除合同关系时,不办理档案和户口转移手续,作为敲诈员工的手段。 首先,我个人认为用人单位采取这种方式是不明智的,这种企业是没有前途的。企业不是从自己的制度和文化上留人,但这种扣留档案的方式往往表现出自己的无奈和无能。 其次,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所以1992年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开除、辞退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移到其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如果员工被再教育、再教育,其原单位以后会退回。可见,只要劳动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档案都应由用人单位无条件移交,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再次,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和负面后果都不是特别明确,所以往往会导致劳动者没有办法通知,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其实这些情况主要是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实际操作困难。 以上原因导致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扣留劳动者档案和户口,造成了就业等生活困难,损害了劳动者的宪法权利,限制了人们最基本的人权——3354劳动权。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调动、辞职、辞退、开除或考核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时,移交档案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档案的移交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是在实践中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解决,所以我们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解决。 那么,在要求用人单位转移档案或户口时,可以采取两种诉讼方案。一种是直接去法院诉讼(北京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如果法院判决驳回,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进行移送,然后到法院进行诉讼。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部分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卷宗移送的申诉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其逻辑是两难推理,其支撑点是任何权利都可以通过适当的诉讼方式得到保护。另一种是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再诉至法院。 目前北京有判决用人单位调档的先例,也有一些判令支付劳动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北京市二中院的一个判例中,直接判令公司为一个考上研究生的老师调档案。笔者在档案和户口迁移两个案例中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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