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劳动合同法必须解放思想


首先,它必须反映国情。中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将长期存在。如果只是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让市场促进就业,显然不适合中国国情。《劳动合同法》必须体现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在我国用人单位的管理理念中,职工的民主权利和法律意识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因此需要赋予工会在劳动关系中制衡用人单位的权利。工会要在招聘、人力资源管理、解除劳动关系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作用。雇主招聘员工的决定必须征求工会或员工的意见,以确保新员工的进入不会对现有员工的工作构成威胁。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职工的管理制度时,必须有工会或职工代表参与讨论,避免出现不利于职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现象。用人单位在订立、续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保证工会充分行使对职工“指导和帮助”的权利。工会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工会知情权应加强《劳动合同法》。 第二,突破计划经济管理思想倾向的束缚。目前,中国的计划经济管理倾向仍然束缚着我们的思维方式。比如,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部分都做了上限规定,比如“不超过12个月”、“工作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等等。《劳动合同法》要勇于突破这些束缚。至于职工薪酬上限的设计,当时的主要思路是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已经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如果《劳动合同法》继续坚持劳动合同被解除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上限,既不能体现《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按照国际惯例,在劳动关系中,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应遵循“最高不算最低,最低标准有限度”的原则。 第三,《劳动合同法》应该弥补劳动法中的缺陷。劳动法已经实施十几年了。由于种种原因,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切实际或者存在逻辑悖论。这些都要在《劳动合同法》里补充更正。 从法律角度看,合同关系的一个基本内容是“优先续约权”,但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中并没有“优先续约权”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延长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法律上看,这一规定看似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但实际上用人单位拥有续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劳动合同法》建议增加无过错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优先权”。续期期限应与有关各方协商确定。工作满十年的员工有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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