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还有经济补偿金吗?


钱老师咨询:

他是一家公司的人事专员,最近他遇到了一个问题。他的公司已经雇佣了一名退休员工两年了,双方签订了工作协议,工作协议持续到今年年底。但今年3月,由于公司部门调整,职位不再保留,所以想提前解除双方合同。员工同意了,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钱老师认为退休人员不应该有经济补偿,双方发生争执。查双方的工作协议,对解除合同的赔偿没有约定。

律师回复: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退休员工解除聘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退休人员退休后“再就业”或以其他方式在用人单位工作,仍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不同于一般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特殊劳动关系中,员工的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劳动保护受《劳动法》保护,但其他方面可以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应履行本协议。

本案中,钱先生所在单位与聘用的退休职工之间建立的就是这样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但困境在于,双方在经济补偿问题上的争议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其实早在1997年,劳动部就规定了这个问题。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动办公室编号[199788]):“对重新就业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就业协议可以明确其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和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协商解决。退休人员解除聘用协议不能按《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而《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是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解除聘用协议,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这一规定的含义是,经济补偿金是为了保障劳动年龄的劳动者失业后寻找再就业时的生活。由于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了养老金,不需要依靠经济补偿金来维持生活和寻找就业机会,因此经济补偿金不应适用于重新就业的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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