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袁认为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了侵犯,遂与原单位对簿公堂。然而,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因为他拿不出证据。近日,他的诉状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引起关注。海南省高院认为,这起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单位承担,因而裁定原审法院再审该案。 1997年,袁在海南一家泵业公司做临时工。他的报酬是按计件工资计算的,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袁曾向有关部门反映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袁说,此后,他的合法劳动权益屡遭公司侵犯,如强迫他签订违法劳动合同、七年内未为他办理四项社会保险、未支付带薪休假工资共计5830余元、强迫他带徒弟、未支付技术转让费、未兑现6000元“合理化建议奖”等。 就上述问题,袁与公司发生纠纷,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不予受理。袁将原单位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社会保险、学徒期、带薪年假、加班,并向原单位提出合理建议。同时要求原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4.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袁虽未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多年来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袁的合法劳动权益应予保护。但在法律限定的期限内,袁并未就其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给出相关证据,故应承担“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故一审判决袁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请。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证据无法证明”为由驳回了他的请求。袁仍不服二审判决,后向二审法院提起申诉,因“无法举证”被驳回。 袁没有放弃维权的权利,上诉至海南省高院。海南省高级法院立案庭受理了他的申诉,并进行了审理。 审判长经过讨论认为,我国现行劳动法不完善,导致审判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不一致。然而,根据《劳动法》中“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司法理念,以及现行司法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海南省高院认为,本案应由袁的前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袁“不能举证”不当。
查看更多:
  • 职场
  •  
  • 职场形象
  • 更多栏目最新
    违反法规放弃权力的承诺书无效
    违反法规放弃权力的承诺书无
    小林是一名大学生,去年从外地到上海找工作。经过艰苦的求
    额外经济补偿金应当何时支付
    额外经济补偿金应当何时支付
    当前,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以一些“莫须
    劳动仲裁期限,法院从宽把握
    劳动仲裁期限,法院从宽把握
    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劳动法》规定,主张权利
    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模式与理事会受托模式
    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模式与理事
    建立一套功能完善、运行稳定、效率高的企业年金运营体系
    遭遇工伤私了协议难了法定责任
    遭遇工伤私了协议难了法定责
    情况孙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单位没有为他申报工伤,只是私下与
    农民工,知法才能维权
    农民工,知法才能维权
    不久前,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公布。条例规定,中华人民

    推荐网购省20%-90%神器免费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