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就业的三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今年已经正式实施。虽然实施前后引发了一系列企业行动甚至社会讨论,但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不容谈判。对此,我想从“工人”的角度给我的“员工”朋友三个提醒:

一、在“竞业禁止条款”前谨慎签字

在本法第二十三条中有这样的表述:……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被要求签字,一定要问清楚“每月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多少,“违约金”的数额是多少。并且金额必须是双方认可的文字表述,以免日后口头约定含糊不清、变更。有个单位曾经想用每月1000元的报酬来限制一个“多媒体芯片开发工程师”去类似的公司,但是客户拒绝了。因为这类职业工程师除了这个行业没地方玩,月收入也远不是1000块能比的。

在第二十四条中还提到“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竞业禁止期限最多为2年;超过2年的,协议/条款本身无效,不需要签字。

第二,不要怕麻烦重新签合同。

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发生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北京某厂发生厂名变更,但原劳动合同未变更,重新签订。企业不愿为员工的工伤承担责任,导致劳动仲裁程序耗时且复杂。

为了保护劳动者自身,当类似情况发生时,你一定要及时申请理赔。

第三,“钟点工”也有自己的权益

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为主要形式,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合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由于企业在雇佣小时工时不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些服务企业以“小时工”的名义雇佣员工,以达到节约工资成本的目的。在实际用工中,企业经常要求员工每天加班,有的一个月休息一天.

所以,面对这样的情况,你要么和用人单位改变用工性质,要么及时指出用人单位用工方式的错误。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出发点是保护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希望以上三个小提醒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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