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六大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六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定义,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赋予劳动者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请求权。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发生工资支付争议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的,用人单位必须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日期,否则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二、“欠薪”纠纷主张时效不再限于60日,用人单位以长期拖欠的形式逃避支付工资责任的方式不再有效。

第三,劳动者维权的途径更多了:劳动者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需仲裁;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作为开庭审理的依据。

四、明确申请仲裁,即劳动仲裁的时效可以中止或中断,以及可以引起中止或中断的原因。

五、明确规定返还合同保证金、押金、抵押、担保纠纷、处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6.明确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将劳动争议与行政行为、雇佣关系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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