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有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那么,工伤引发的争议焦点是什么呢?12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哪些重点措施?昨日,记者采访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 工伤投诉占70%左右。 劳动部门统计显示,辽宁每年因各种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近万起。相当一部分私营、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医疗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一旦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往往无力支付工伤费用,导致工伤职工得不到及时救治。 近年来,因工伤待遇得不到保障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上访等事件越来越多。工伤投诉占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的70%-85%左右。 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伤争议证明 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收集工伤保险的各种相关证明是非常困难的。12月1日,随着《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正式实施,这种尴尬局面将得到有效缓解。新规规定,只要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存在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会跑各种相关证明,否则会赔偿劳动者相关损失。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处长王承武解释说,用人单位提供工伤争议证据是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因为很多对认定工伤起重要作用的文件、证件、记录都是由用人单位制定和管理的。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受害劳动者的权益必然受损。用人单位拒绝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医学专家参与劳动能力鉴定。 多年来,由于企业对职工工伤待遇没有统一的标准,职工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方面往往与用人单位存在分歧。新规将在这方面给老百姓吃一颗“定心丸”。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监督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认。 如果劳动部门无故拒绝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那就永远办不了。《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规定了三个“禁区”: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认定为工伤;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导致相关证据灭失的;收受当事人财物,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有“未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记录”、“未核实工伤保险待遇情况”、“收受当事人财物”等三种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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