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这是由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或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不同于审判和仲裁活动。调解活动的参与人不享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无权强制处理劳动争议,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于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八十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均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或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和道德约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因此,当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和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制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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