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悄悄跳槽公司应该怎样应对?


问:今年年初,我公司一位负责财务和人事管理的副经理以出国探亲的名义向公司请了半个月的假。休假结束后,他没有按时回公司上班,公司联系他也没有结果。在此期间,公司多名技术人员相继辞职离开。最近我们了解到,这位经理现在已经在外省一家和我们业务范围一样的公司上班了。不仅如此,很多技术人员的辞职和离职也与他有关。公司让他回公司办理工作交接,但他一直没有给公司任何答复。公司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吗?他应该给公司什么补偿?

答:根据你介绍的情况,这名悄然跳槽的经理已经违反了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这一规定要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循忠实义务,违反了就要受到惩罚。一种惩罚是其收入将被公司收缴。此外,公司有权要求违反本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虽然这一规定是针对任职期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但如果管理人员已经离开公司,这一规定应该不再适用。但由于他没有办理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式手续,其行为应仍属于“任职”。因此,你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理赔偿公司因其跳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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