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中的争议,我告谁?


劳务派遣又称劳务派遣、劳务租赁,是指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劳动者向被派遣企业支付劳务报酬的行为。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务支付事实发生在派遣工与派遣企业之间。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点是雇佣和使用劳动力的分离。派遣机构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一。我国的劳务派遣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主要是当时的政府机关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服务人员。

《劳动争议法律适用法二》第十条主要解决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国代表机构)与中国雇员之间的关系。由于在中国无法取得资格,外国代表处只能通过外国服务公司(对外服务公司)招聘中国员工(劳务人员)。招聘的中国员工与外国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外国服务公司派遣到外国代表处工作。这一条解决的是三方的劳动争议,当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现实中,一些外企代表处被擅自撤销后离开中国,未支付的劳动报酬难以追回。现在通过明确将对外服务公司列为当事人,解决了这个问题,同时也防止了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互相推卸责任,侵害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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