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 当心试用期陷阱


陷阱一: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春节前,济南一家酒店招聘了近10名年轻农民工。当初老板说:试用期表现好就签合同。为了保住“饭碗”,大家加班加点,处处小心翼翼。但大年初八,酒店老板以不合格为由,将他们全部辞退,没有工资,也没有加班费。由于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一些劳动者通过初审合格后签订合同为所欲为,而被缓刑者因缺乏书面证据而“不敢声张”。 很多农民工在找工作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总有一段试用期,往往试用期即将结束,他们就被“解雇”了。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无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还是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最迟应当在劳动者开始为其工作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没有正式合同就没有试用期,也没有单独的所谓“试用期合同”。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缺乏劳动法律知识的弱点,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达到随时辞退农民工,发生劳动争议时让其成为“空谈”的目的。 陷阱二:无条件开火。在试用期内,农民工往往更加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工作;然而,雇主却颐指气使,说要解雇员工“鱿鱼”,这其实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试用期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无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用人单位只有提供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一旦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即适用法律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陷阱三:把试用期当“橡皮筋”。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具体规定为: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合同期满1年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满2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有的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不超过6个月,但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比如一年合同规定6个月试用期;当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一些用人单位会以调查不全面为由与农民工续签试用期。虽然两次试用期的持续时间并不高于法定期限,但两次试用期加在一起也远不止六个月,是侵害农民工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陷阱四:试用期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很多农民工在试用期辞职,用人单位往往要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原因是农民工此时辞职已经是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属于违约行为。其实劳动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是给双方一个互相检验的期限。这一时期的特殊性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任何一方因对对方不满而解除劳动合同,都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农民工在试用期内辞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陷阱五:用试用期代替试用期。由于农民工不知道试用期和试用期的概念,一些用人单位故意用试用期代替试用期,以此变相延长试用期(试用期长达一年以上)。其实缓刑和缓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试用期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工学校毕业生至少一年的考察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劳动关系确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为相互理解和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因此,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条款中是否约定了试用期或试用期,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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