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无固定期限争议


张老师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公司每年都会和张老师续签一年的劳动合同。不知不觉,张先生在公司已经工作了十几年,也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了。张先生愿意留在公司,公司对张先生也比较满意,于是双方协商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以往惯例履行合同。不久,张先生听说《劳动法》规定,只要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单位就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张先生与公司协商,要求单位依据《劳动法》规定,将一年期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本合同是双方协商签订的,应协商变更期限。现公司不同意张先生提出的期限变更要求。于是双方发生纠纷,张老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将一年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理由: 张老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其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该合同并非自愿签订,故要求将一年期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公司认为,一年期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签订的,一方不得变更。《劳动法》规定,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现在公司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同意变更原合同。 评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灿老师在连续工作十年后,在履行劳动合同时是否要求变更合同期限。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延长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双方同意延长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双方才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规定还表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发生在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时,是对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中相关期限的限制性规定。 那么,双方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基础上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上述规定表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的最终确定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经双方协商,对包括期限条款在内的合同全部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合同签了以后还能改吗?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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