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否受理?


从劳动法的原则来说,劳动争议是否应当受理,是以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来决定的,而不是以该关系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来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尽管其成立存在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因此,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诉,相关机构应当受理。 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309号)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且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号*(国务院令第117号)的受案范围。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规定,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督促双方依法签订、续订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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