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出现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


有的员工在厂里一个多月了,厂里安排住在厂里的宿舍。前段时间晚上22: 30,我离开工厂去外地见朋友。我在去朋友家的路上过马路时不小心被车撞了(当晚23点40分),但抢救无效,第二天就去世了。当场造成事故的司机逃跑了。经检查车牌是假的,死者有斜眼近视,平时看东西要近10CM。他的家人现在要求工厂支付死者的治疗费,他父母的抚恤金和他的女儿(3岁)。这些要求合法吗? 回答: 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受到伤害的; (3)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职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家属可以对肇事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工厂可以要求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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