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可作为终局裁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表示,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及时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救济劳动者权利的最后途径。应通过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重构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林佳认为,劳动争议应改变目前“一裁两审”的机制,根据争议利益的不同诉求,适用不同的程序。各级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适用特殊程序处理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目前,“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唯一途径。林佳认为,劳动仲裁不一定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某些类型的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做出终局裁决。

林佳表示,现有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对劳动者不利,大部分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

“安全监督”的三方管理

基于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林佳认为,“劳动安全监察”应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三方管理机制。

“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独立于劳动监察,由安全生产部门和卫生部门负责。”林佳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在企业或工会委派的安全代表中成立劳动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保证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监督的权利,将国家监督、企业责任和工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

劳动立法应与国际社会“接轨”。

据林嘉介绍,目前,国际劳工标准对各国劳动立法有着重要影响。许多跨国公司通过制定行业准则来采用国际劳工标准。以最典型的SA8000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例。这一标准实质上是发达国家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的产物。一些跨国公司将SA8000与订单联系起来,如果不符合标准,就取消订单。

林佳表示,“SA8000”现象势必会对中国的海外加工企业产生很大影响。中国作为出口大国,应主动应对,并在劳动立法中注意与国际劳工标准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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