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体照片做威胁 强迫合同无法效


年轻漂亮的朱小姐在一家外商独资公司做销售经理。由于她非凡的销售能力,企业的销售额急剧上升。对此,老板看在眼里,乐在心里,经常偷偷给朱小姐发“红包”。朱小姐也很高兴看到自己的努力得到了回报,渐渐对老板有了好感。很快就投入了老板的怀抱。 然而好景不长。朱小姐和老板同居过一段时间,后来感情出现裂痕。朱小姐暗暗下定决心:劳动合同到期,她就走,彻底离开老板和企业。 劳动合同到期,朱小姐提出解除合同,老板死活不同意,硬逼着她和企业续签劳动合同。 见老板朱小姐不遵守,拿出一张朱小姐的裸照,威胁道:“你不续约,我就把照片贴到你的巷子里。看你怎么还有脸见人。” 无奈,朱小姐只好续签劳动合同。过了几天,老板还是让朱小姐和他一起住。朱小姐忍无可忍,不辞而别,离开了企业。老板恼羞成怒,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要求朱小姐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朱小姐应该承担违约金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包括初次签订和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平等、自愿、公平协商,表达真实意思(即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弄虚作假、胁迫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威胁他人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的,可以认定为胁迫。指公民及其亲友,迫使对方当事人表达真实意思。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胁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一方有胁迫的故意;(二)一方有非法胁迫行为的;(3)对方因受胁迫而处于恐惧之中;(4)对方出于恐惧签了合同。 本案中,朱小姐提出不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后,企业老板拿出裸照,并以损害朱小姐名誉相威胁,表示其有胁迫故意和违法行为。被胁迫后,朱小姐害怕自己的名誉受损。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她不得不续签劳动合同。说明她是因为被胁迫而处于恐惧中,她是因为恐惧才续约的。所以续签劳动合同违背了朱小姐的真实意思,是老板胁迫的结果。这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违约责任条款当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朱小姐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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