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试用期员工要合法


一家纺织机械修理公司在报纸上登广告招聘一名三级技术水平的车工。看了之后,范晓认为他完全符合条件,于是他来到这家公司的人事部申请。听了范晓的自我介绍后,人事部门认为他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于是立即决定录用他。一周后,范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2月12日至5月11日)。签订合同后,范晓立即开始工作。在试用期内,范晓对工作非常热情,工作认真努力。由于他的技术水平有限,一些复杂的工作还不能完成。5月11日,范晓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他今天早上一上班,车间主任就对范晓说:“今天,公司要考核你的技术水平。现在给你一张图纸,是专门用来考三级车工的。如果你能按照图纸上的技术要求加工出合格的零件,说明你具有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否则说明你达不到三级车工的水平。”说完,车间主任把图纸递给了范。范晓检查图纸,工作了4个小时,终于完成了零件。5月12日,技术评估小组对范晓加工的零件进行了评估,发现范晓加工的零件精度不合格,范晓的技术水平达不到三级。5月13日,公司作出决定:由于范晓不具备三级车工技术水平,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公司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范晓的劳动合同。范晓对这个决定不满意。他认为,如果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应该在试用期内(即5月11日前)做出决定。现试用期已满(5月13日),公司无权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 本案中,范晓与公司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有权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为其解除劳动合同。我们来看看发展的过程:公司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对范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试用期满后第二天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由此可见,虽然公司在试用期内进行了考核,但在试用期满后确实得出了范晓不符合录用条件(技术水平不够三级)的结论。这说明范晓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内,而是在试用期后。因此,此时公司不能以范晓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所以公司的决定是违法的。 [友情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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