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我还能要经济补偿吗?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经营的起伏是比较正常的。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劳资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而有些劳动者在公司注销后才如梦初醒,想拿回自己的权利甚至找不到公司的影子。一些情绪激动的工人来找原公司领导,认为应该偿还拖欠的工资,并给予经济补偿。但结果往往令他们失望。 不懂法,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如何看待这样的问题?如何避免这样的事情? 其实按照我国的法律,如果公司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公司当然应该还。不仅如此,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公司额外支付25%的赔偿金;公司解散或者撤销的,也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但这些都是公司承担的,与公司管理无关。劳动者必须向公司要求这些权益。但事实是公司已经注销了。 公司注销相当于一个人的死亡。一个人死了,没有遗产,也就没有必要去还债了。作为法律虚构的人,也是如此。公司“死”了,根本不用对别人要求的债务负责。但公司和公司的区别在于,在它“死”之前,应该明确自己欠了多少人的钱,别人欠了多少钱,只是按照法律程序结清债权债务。这个清晰的过程叫做清算。 因此,为了避免本文开头提到的情况,我们应该在公司清算程序之前提出自己的要求。 一般来说,公司清算应经过以下程序: 1.成立清算小组。这里的清算组是指帮助这家公司清算的团体;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登记债权; 4.制定清算方案; 5.确定并实施清算计划; 6.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7.注销登记和公告。 在整个过程中,我们建议被公司拖欠工资的员工,在清算组“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时候,到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如果清算组知道债权人是谁,会通知债权人自己去登记;对于未知的可能债权人,清算组将于成立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通知全体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以便其依法制定清算方案。职工登记后,拖欠的工资或经济补偿金将纳入清算计划,使职工的工资和补偿金得到保障,即使公司全部财产和债权不足以清偿债务。这是因为在清算时,职工的工资和劳保是作为仅次于清算费的费用支付的。也就是说,在清算方案中,首先公司要支付清算组的清算费用,其次要支付职工工资等部分费用,剩下的要支付其他债务。 劳动者在清算公告规定的最后期限前未进行债权登记,清算组不知道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者赔偿金的,视为放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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