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和见习期有什么差别?


许多大学毕业生已经到了试用期,但有些人仍然面临着“转正”的问题。三个月的最后几天,我问公司领导签合同的事,单位说还是要听听同事的意见。这对公司来说违法吗? 专家解释: 劳动法专家黄荣兴指出,首先,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试用期有明确规定,合理合法的试用期受法律保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必要情况下才能设置。同时,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主要是对试用期进行约束和规范。对于短期合同,一般不需要设置试用期,防止部分企业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频繁换人,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长期合同,法律也规定了最高金额。 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规定了劳动双方在试用期的一些特殊权利,主要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同于正式合同期限提前30天的要求;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同于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要求的正式合同期。相对来说,自由度更高。 最后,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期限。一些企业错误地认为试用期对企业有利,订立所谓的试用期合同、临时合同等。只有试用期的员工。这些其实都是违法的,这个时期被推定为正式合同期。因为试用期不成立,前述特殊权利也就不存在了。 此外,根据相关行政法规,部分国企规定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为一年,与试用期并不矛盾。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特殊权利不能适用于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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