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内的女职工也应遵纪守法


问:我公司女员工小萍怀孕六个半月。经公司行政会议决定,她与小平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安排新的岗位(非夜班)。而小萍,在公司主管找她谈话后没有请假也没有上班,无故旷工近两个月。公司多次书面通知他上班,小萍依然我行我素;请问我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公司的人事主管 答:作为“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受法律法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等等。对“第三期”女职工做出了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上述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在“第三期”影响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三期”违纪的女员工,用人单位可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小平无故旷工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你公司有权辞退她,并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贵公司对小平的免职决定必须在违纪事实、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同时符合的情况下作出;换句话说,这个决定只有在形式和内容上合法,才能有效。 点评: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法规保护的是守法的劳动者。即使你是“三期”女职工,是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保护政策的职工,也要遵纪守法。否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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