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提前30日提出辞职→不合法


陈先生是一家外资公司的销售人员,与该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因为工作能力强,在公司很重要,公司给的待遇也比较高。尽管如此,陈先生仍然感到不满意,认为公司没有将他的职位提升到领导层,影响了他预期价值的实现。于是,陈先生有了跳槽去其他公司的想法。 不久,陈先生联系了另一家公司。经过接触,公司对陈先生还是比较满意的,答应给他更高的职位和待遇。我希望陈先生尽快到公司工作。陈老师对公司的情况也比较满意,于是答应10天内到新公司报到。 因此,陈先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尽快办理交接和辞退手续。公司对陈先生的辞职没有异议,但要求陈先生继续工作一个月,待公司找到好的接班人后再办理辞职交接手续。陈老师认为公司同意辞职不合理,要求自己再工作一个月。为了兑现对新公司的承诺,他在向工作的公司递交辞呈10天后,到新公司报到上班。公司原本要求陈先生回来按要求继续工作,陈先生不予理会。几次通知无效后,公司以陈老师旷工为由,作出了纪律辞退决定。陈先生不服公司的辞退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其请求最终被裁定驳回。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先生虽然经单位同意辞职但未继续工作一个月,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辞退他?《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法》条虽然没有要求劳动合同终止的任何理由,但是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提前30日通知和书面通知,这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依据。根据规定,劳动者未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其解除合同的提议因不符合规定而不能成立;同样,劳动者虽然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但其提出的解除合同,因不符合提前30日的要求,也不能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陈先生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书面提出辞职,然后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工作30天。现虽然陈先生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提出辞职,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通知”的要求,但陈先生在提出辞职后十日即离开公司,不符合“提前三十日”的要求,其合同解除的条件不成立;陈先生在合同解除前离职,不再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陈先生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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