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避免四个误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员工与企业之间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以劳动争议的形式出现,并且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劳动争议逐渐出现,并与日俱增。一方面说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还存在很多问题;另一方面说明员工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在逐步增强。如何处理和解决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图省事,进入了劳动争议仲裁的误区,导致了自身的失败。所以希望员工和企业能走出误区,依法维权。 其中一个误区,3360靠关系打赢官司。 当纠纷引发劳资纠纷时,一些企业或员工不是积极准备证据,而是期待通过各种社会关系走法律的“后门”。结果一定是强烈的依赖,他们认为自己有“关系”,什么都不怕。其实他们所谓的“关系”,无非是个别领导与本案有关。实际上,这些“关系”中能真正接触到案件的并不多。即使这些领导指定仲裁部门的人来“帮助”他们,他们自己的作用也相当有限。要知道,法律为当事人设置了一个平等的诉讼平台,对仲裁员的个人角色设置了诸多限制。比如:合议制,就是没有人说了算,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全体成员说了算,听取多数人的意见。在仲裁过程中,多数人的意见就是裁决的结果;比如二审终审制,除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有一审、二审法院。当这些程序完成时,将涉及许多仲裁员和法官。你能“打通”所有仲裁员和法官吗?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在决定诉诸法律的时候,不妨先检查一下自己是否有足够的证据。 误区二:3360以合理担保胜诉。 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往往有理却败诉。原因是:首先,他们不清楚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相比,处理劳动争议所需的时间相对较短。有些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一点,往往因为过了申诉时效而失去了打官司的机会。第二,诉讼主体错误。部分投诉人所指的被告不是义务主体,仲裁员得知变更后不愿意变更被告,结果只能是败诉。第三,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律不仅不支持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还会依法制裁。当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被确认无效时,会导致当事人“理所当然”地败诉。第四,漫天要价。劳动争议仲裁虽然不像法院那样以标的额来确定仲裁费,但对申诉方还是有影响的。不仅可能支付更多的仲裁费用,还可能人为地为仲裁争议处理人设置阻力,最终导致投诉人的高期待和“即使赢了,也是输了”。 误区三:3360仲裁员打天下。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处于中间地位,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或裁决每一个案件是仲裁员的神圣职责。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除了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认知能力和职业素养外,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配合也很重要。当事人与仲裁员的合作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上。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参与仲裁活动,依法、及时、适当地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但在仲裁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认为仲裁员一统天下,因此出现了很多奇怪的现象。有的当事人把诉状交给仲裁委然后走人,以为万事大吉;有的投诉人不懂法律,也不想请律师,就全权“委托”仲裁员处理此事;有的当事人出庭时,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反而让仲裁员去查;有的当事人不会明示仲裁请求,让仲裁员自行处理;有些当事人甚至认为,如果我把钱交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就应该管好我的一切事务。不然就是你们仲裁委的错。这种完全依赖和“神化”仲裁员的做法,不仅对当事人自身不利,也与仲裁员履行的职责不符,往往使仲裁员处于尴尬的境地。 误区四:3360胜诉,全部兑现。 客观来说,有一些当事人赢了官司却无法兑现,甚至有个别胜诉后赔钱的现象。主要在执行方面,33,360%的败诉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丧失履行能力;有的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有的缺失,找不到;有的对立情绪强烈,矛盾容易激化,需要暂缓;有的房产是一个整体,一时半会分不开;有的虽然有物业,但是环境不利于实施,等等。要防止不能执行的问题,当事人必须从源头抓起。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实事求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按照诉讼规则正常取证;向有法律知识的人求助;必要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第一部分裁决等。才能最大限度的达到自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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