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期 Vs.试用期


今年7月夜大毕业,之前工作过。最近到了一家新公司,单位说打算把我纳入他们的实习计划。实习期三个月,政府每月给我补贴300多,单位再给我一些。只有在三个月后合同才会被签署。请问什么是练习生?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待遇如何?单位实习期不计入合同期,实习期的保险由政府支付,这样说对吗?还有,如果实习单位要求加班,按照劳动法能拿到加班费吗?如果我在实习期间找到了更好的工作,辞职了,这期间的保险金还能拿吗?望回复,谢谢! 回复: 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什么是“试用期”?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要明确。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号规定,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确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为相互了解和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于劳动者在初次或再次就业时变更劳动岗位或工种的情形。《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习”可能听说的比较少。1996年原劳动部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试用期”已经很少被用人单位采用。试用期是用人单位用来适应和考核应届毕业生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应安排试用期。大专和本科的试用期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试用期。入学前从事相关专业实际工作一年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试用期。见习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评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试用期制度并没有取消,而是与试用期并存。因此,一些雇主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试用期。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试用期,又规定了试用期,把试用期作为试用期的一部分。关于“试用期”与“见习期”的重合问题,原劳动部在1996年也以批复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关于试用期和试用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仍应按原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内可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此外,上海还有一种所谓的“职业学徒”制度,规定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至30周岁)的青年,持身份证的无业人员,《劳动手册》,持身份证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本市大中专毕业生,一般, 这类见习单位是在上海市重点发展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能够为见习职业(岗位)提供相应的见习培训条件,有志愿服务意向。 从网友幸福的咨询内容来看,一般都是关于这类练习生的。从目前的政策来看,幸福在见习单位的说法是没有问题的。实习一般交综合保险,个人拿不到。试用期内加班的,单位仍需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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