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见习期?与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刚毕业的学生经常遇到的另一个“时期”是试用期。缓刑和缓刑的区别,缓刑和服役的区别? 应该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一个概念。它来源于传统的固定用工制度。在固定雇佣制下,学生毕业后全部由国家分配,而这种分配具有特定终身制的特点,这使得转岗非常困难。试用期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和考核的制度。根据相关规定,上述毕业生招聘后,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安排试用期,期限为一年。入学前从事相关专业实际工作一年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试用期。见习期满合格的,员工办理转正手续,评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试用期满,不符合试用期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六个月至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不好的可以被学校辞退,重新分配。所以,在性质上,试用期也是试用期。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试用期制度并没有取消,而是与试用期并存。这样,有的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试用期,有的单位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作为正式员工,有的单位既规定试用期,又规定试用期,将试用期作为试用期的一部分。1996年劳动部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时,也以批复的形式规定了“关于试用期和试用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中专、技校毕业生,仍应按原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试用期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具体规定,我们认为试用期与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不相适应,应尽快予以明确废除。 在取消试用期制度之前,用人单位只规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内的待遇和劳动关系仍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和高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既约定试用期又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试用期按人事部和高等学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执行。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可以按照人事争议解决程序处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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