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工负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王于1995年9月被分配到一家国有造船厂(以下简称造船厂)工作,并于同年9月1日与造船厂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7月3日,王周末外出旅游时不慎摔倒,导致右大腿骨折。王被立即送往造船厂特别合同医院进行手术,并在该医院住院治疗。王受伤后,船厂每月付给他原工资的50%。1997年9月1日,某船厂劳动部门以王签订的合同已到期为由,书面通知王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王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 (一)撤销船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2)船厂按原工资的60%支付病假工资;(3)本案仲裁费由船厂承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如下: (1)在医疗期届满前,即1997年10月3日前,船厂不得解除与王的劳动关系; (2)船厂补发王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3)本案仲裁费由船厂承担。 [案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要确定王的病假工资,首先要确定他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休息就医、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王的实际工龄从毕业分配到船厂开始计算,与他在本厂的工作年限相同,为2年。根据上述规定,王的医疗期为3个月。故王应领取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王的医疗期为7月3日至10月3日。王的劳动合同期虽已于9月1日到期,但因其法定医疗期未满,企业不得以合同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依法自动延续至10月3日。 一旦医疗期满,船厂可以与王解除合同,但必须按上述标准支付他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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