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范围


(2)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解雇、开除、辞退员工、辞职、员工自动离职等产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形成后发生的争议; 3.劳动者退休后,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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