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售票员交“押金” 法院判决返还


近日,门头沟区法院依法判决某汽车公司返还王女士风险抵押金2500元。 王女士被聘为汽车公司的售票员。培训期间,汽车公司要求王女士缴纳2500元风险抵押金,否则不签订劳动合同。王女士无奈,只好交钱,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王女士与汽车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没有返还2500元风险抵押金。王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但被驳回。王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求》的复函规定,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得收取货币、实物等。从员工处作为“进厂押金”或“风险金”。本案中,汽车公司在与王女士订立劳动合同前收取了王女士2500元风险抵押金,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返还。因此,法院判决汽车公司返还王女士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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