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读劳动合同法的背后


两会上,被媒体戏称为“女富豪委员”(深究是贬义)的政协委员张茵(CPPCC)向大会提交了三份提案。在小组讨论中,一位教育界人士对张的三建议逐一提出了质疑.

第二天,我写的,我的报纸发表了《“我提议,我质疑……民主在渐进》的社论。在肯定了两位委员的做法后,又称赞了张三项建议,特别是第三项建议的国际视野.

让张委员受到无数网络愤青攻击甚至人格诋毁的,主要是他的第一份提案,内容主要是建议国家取消劳动密集型企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然而,尽管有张的前车之鉴,在两会分组讨论或接受记者采访时,仍有更多的代表委员对《劳动合同法》提出各种批评。认为该法部分条款过于超前,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切入企业国际竞争力。所以网络愤青更自以为是的扔“砖头”甚至乱搞。

事实上,大多数人,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网上的关注者,都没有仔细阅读过劳动合同法,更不用说与其他已经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对比了。这种判断不是想当然的,从论述者的各种外行话中可以直接体现出来。

我拿起最典型也因此最可笑的误判:比如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批判,甚至有人把它当成法律重新鼓吹“大锅饭”3354,这实在是可笑。

已经颁布多年的《劳动法》专门列出了劳动合同章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已经存在,但缺陷在于用人单位违法的,缺少——处罚条款,即该条款事实上无法执行。如今人权保障继续小步前进,劳资关系中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十分普遍。为了防止劳资冲突激化为劳资对抗,国家在劳动法中列出劳动合同章节进行专门立法,这是好事。为什么会有这些麻烦?

我的观察和分析主要集中在四点,还是结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谈事情:

第一,考虑到大量民营企业的承受能力,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以及市场上存在的地方政府对“地方公司化”的接受程度(因为这涉及到劳动合同法今后在各地的执行效力),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表述比原劳动法更软,有了更多的“通融”空间,将其等同于回到“大锅饭”或者无知的人。

其次,大量民企和外企频繁质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部分外企甚至以撤资相威胁。他们并不是不了解,实际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其实是充分考虑到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的。他们之所以装糊涂,关键因素是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包括辞退无固定期限员工的补偿(赔偿)成本3354。换句话说,雇主因违反法律而受到惩罚。一些所谓的学者在利益的诱惑下站出来帮助他们,还有很多不知道原因的记者写报道,瞎起哄。

第三,部分代表委员跟风,说外行话。除了大部分代表都是圈外人(外行)之外,还有一个因素就是代表们在今天的两会上拍手称赞也不算太害羞。类似巩俐委员过去提出的废话建议,他们不敢再提了。怎么办就像学生一点要交作业,就随大流,捡一些社会热点话题填数字。劳动合同法只是一个热点。

第四,由于政府、企业、城市、政府和资本的关系远未明晰,每个地方政府仍然类似于当地最大的“股份公司”。一旦劳动力成本整体上升,非法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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