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带走一般商业信息不违法


从事饮用水生产的S公司起诉其竞争对手W饮料有限公司,称S公司原员工姜女士跳槽到W公司时,将客户名单带到W公司,然后联系这些客户,降低报价,陆续“挖走”原有企业客户,给S公司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 区法院认定,姜小姐的行为违反了其与原告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构成了泄露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W公司明知姜小姐的行为违法,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S公司的商业秘密。姜小姐和W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虽然一审法院将S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从100多万元减少到4万元,但这一判决仍将W公司置于相当不利的地位。就在S公司以为胜局已定的时候,W公司提出反诉,最终法院胜诉。 法律分析: 一般商业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法律上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被用人单位一直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供货信息、产销策略等信息。 第一,S公司的客户名单并不新颖。制作客户清单的思路和方法极其简单。W公司的业务员每天都在外面发展客户。他们掌握的客户名单和s公司的客户有很多重叠是完全正常的。 其次,S公司的客户名单没有价值和实用性。知道哪些公司是S公司的客户对W公司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要开发的客户无论现在是哪家公司对W公司来说都是一样的,不存在S公司客户更好开发的问题。 第三,S公司的客户名单不是秘密。作为商业秘密,其前提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就本案而言,任何饮用水公司都可以询问客户的意见,即使他们已经是其他品牌饮用水的用户。也就是说,S公司的客户名单客观上是无法保密的,W公司完全是通过公开、正常的渠道获得这些信息的。s公司从未对客户名单(姓名、价格)采取任何保密措施。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S公司的客户名单(姓名、价格)事实上只是一般的商业信息,不应认定为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提醒: 加密的客户名单不能带走。 随着职场竞争的加剧,员工利用在原单位积累的关系和经验,跳槽后挖原单位“墙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般来说,这只是个人和商业道德问题,并不违反法律。但如果在《保密协议》中已经明确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那么这个规定对员工是有约束力的。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员工,你也有不披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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