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劳动法实行“裁审分离”正当其时


这次有8个省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作为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劳动法》,其中一条就是改变目前《劳动法》建立的“审前裁决”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先裁后审”是指如果发生劳动争议,首先要申请行政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再去法院。这是一种传统的、行政化的“人事争议”解决机制,是向市场化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过渡模式。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天然是弱势方,这种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必须通过司法保障的自觉倾斜来平衡。然而,“审前审判”模式恰恰相反。 一是“审前裁定”的诉讼成本增加,诉讼时效缩短。在“审前仲裁”模式下,仲裁的价值在于将二审终结事实上变成了三审终结。另一方面,申请仲裁的期限只有六个月,仲裁裁决最长也要在三个月内做出。提起诉讼的期限只有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也就是说,“先审后审”模式的另一个结果是,实际上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最长诉讼期限只有9个月零15天。这远远短于《民法通则》中的2年诉讼时效。但劳动争议往往涉及劳动者的生老病死等切身权益,“审前裁定”很可能造成对劳动者的双重不公平。 二是劳动者诉讼权利被部分剥夺。“先仲裁后审理”更大的风险是,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为“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对此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虽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但实际上,一旦发生上述情形,劳动者的诉权就会因仲裁程序的障碍而被部分剥夺。 第三,取消工人的竞争权利。《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的定义非常宽泛,几乎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必须在诉讼前进行裁决。这导致了对上诉权的另一种限制。公民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在诉讼技术上总是有一定的选择权,即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理由去打官司。很多劳动争议既可以是合同纠纷,也可以是侵权纠纷。比如,当发生强迫劳动、体罚、殴打、拘禁、侮辱劳动者或工伤事故等涉及人员的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绕过“先审后决”的模式,直接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但《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并没有说明“劳动争议”的性质,使得“审前裁决”成为一种高度垄断的模式。事实上,这一竞合选项被取消了,也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 修改《劳动法》实行“裁审分离”是明智之举。应允许雇主和雇员自愿选择具有最终司法效力的简单、短期的仲裁,或选择相对较长但机会充足的诉讼。因为对弱势群体最好的保护,是尽可能给他们选择的权利,而不是尽可能替他们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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